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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田刚)(公开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66号

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4********,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现住兴仁市**街道**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E3****号轻便二轮电动车从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流水沟左转经市府南路往锦绣都会方向行驶,23时33分许,行驶到兴仁市**路**路交叉路口200米(小地名:阳光小区路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mg/100m1;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送样经过、视频研判报告;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驾驶电动二轮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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