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台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铜川市王益区**路**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田某某案发时系陕西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营业部(现**营业部)的临时快递员。2020年1月22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配送快递时在营业部将一装有苹果XR手机的包裹分拣并装入自己的面包车后开始运送快递,在行至**小区16号楼和17号楼之间时,其猜测快件中为一部手机,遂私自将包裹拆开,在确认系一部苹果手机后将其放入自己面包车驾驶室的车兜内据为己有,后将该手机带回家中。2020年9月,田某某将该部手机打开供自己使用。2020年12月24日,印台公安分局印台派出所民警在西安市鄠邑区**职工宿舍内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抓获。
经铜川市印台区发改局鉴定,被盗白色iphone XR 128G 手机在2020年1月22日的价格为4999元。
本院认为,田某某利用其从事快递员的职务便利,将京东物流所有的价值为4999元手机据为己有,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犯罪数额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故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田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已被扣押的白色iphone XR 128G 手机一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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