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1〕28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1月1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2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并提供其承建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岳步村莘基路一在建民房作为赌博场所。其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组织人员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以及看风、发牌等服务,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12月13日16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民警依法对上址进行查处,抓获十名参赌人员,查获赌具扑克牌一副、涉案赌资共20960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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