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3********,回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贵州省兴仁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爱玛牌电动二轮车从兴仁市龙城大道往三丫口方向行驶,17时40分,当车行驶至兴仁市龙城大道(小地名:***)处时,碰撞人行道的马路牙子肇事,造成马某甲受伤、电动二轮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血样送检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何某某、汪某某、陈某某、马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醉酒驾驶电动二轮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