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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麦提萨比尔·艾合麦提)(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策检刑不诉〔2022〕9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51955********,**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住址:新疆策勒县**镇**村**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2月27日经策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2年3月4日经策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策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2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策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麦某某2021年12月24日21时00分左右劳动完回家吃晚饭之后,22时00分左右以偷**镇**村民阿某某的鸽子据为已有目的,开自己红色两轮电动车,停在阿某某家旁边,带上电动车上的白色面粉袋,走在阿某某家的旁边的小麦田去阿某某后院的鸽舍,并打开鸽舍的门(未上锁)抓了14只普通鸽子放在白色面粉袋带里,回家后把14只鸽子放在自己鸽舍前面的鸟笼里。策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不起诉人盗窃的14只土鸽子做出的【20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表明,涉案鸽子价格为210元。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入户盗窃)追究刑事责任。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2021年12月24日21时00分左右劳动完回家吃晚饭之后,22时00分左右 开自己红色两轮电动车,停在阿某某家旁边,带上电动车上的白色面粉袋,走在阿某某家的旁边的小麦田去阿某某后院的鸽舍,并打开鸽舍的门(未上锁)进去抓了14只普通鸽子放在白色面粉袋带里,回家后放在自己鸽舍前面的鸟笼里。策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对涉案鸽子价格认定为2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田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策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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