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5********,苗族,专科文化,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系晴隆县**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被普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晴隆县**有限责任于2008年5月15日成立,2016年12月20日在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2016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授权黄某甲(晴隆县**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全权代理电站工程建设现场施工等相关事宜。晴隆县**有限责任经前期筹备,于2013年9月份举行开工仪式,2014年开始在原晴隆县**乡**村(现属晴隆县**镇)**河**沟地段开凿引水隧道,2015年3月获得晴隆县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后,陆续开展厂房、办公用房、铺设压力管道等工程建设。2017年9月,晴隆县林业局在开展非法占用林地线索核实工作时,认为晴隆县**有限公司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非法占用林地。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晴隆县**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总面积9.05亩。采用ARGIS软件,将实地勾绘的违法占用小班与2015林地年度变更数据库进行叠加,该项目违法占用林地分为两个小班,001号小班面积4.66亩,地类为地方公益林;002号小班面积4.39亩,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
新寨电站在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建设,手续合法,建设当时县林业局出具不涉及林地的证明,黄某甲本人也到县林业局询问过,答复也是不属于林地。**电站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占地超出国土部门批准范围3.56亩。
本院认为,黄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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