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围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0824,满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未被羁押,2020年4月17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乙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感情不和并经常打架。2019年11月21日,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王某甲提出离婚。后王某甲带其子女离家到围场镇租房居住。期间王某乙多次对王某甲进行人身威胁。
2020年4月9日,王某乙领其亲属到王某甲住处劝说王某甲不要离婚,王某乙等人走后,王某甲的邻居提醒称王某乙携带刀具,让其注意安全。
2020年4月10日12时许,王某乙打电话要求王某甲到围场镇河东村其租住的楼下见面,王某甲拿手包(包内备有水果刀一把)到楼下后,王某乙持刀翻越公路隔离带冲向王某甲,王某甲遂取出水果刀警告王某乙,王某乙冲到王某甲身前右手持刀背后,左手拨打开王某甲持刀手臂靠近王某甲,王某甲后退并用水果刀警告王某乙,王某乙再次拨打开王某甲持刀手臂进一步靠近王某甲,王某甲再次后退,后王某乙再次靠近王某甲时,王某甲用水果刀捅伤王某乙。经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致王某乙重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围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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