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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_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公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诉人刘某某,男,户籍出生日期1999年11月1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泗水县泉林镇柳河村925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1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1日至同年3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月3日退回,1月31日重新受理;2019年3月15日退回,同年4月15日重新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原为泗水县职业中专学生(2016年9月入学,2017下半年被学校开除)。2017年1月份至同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定期(一般一至两个星期),向泗水县职业中专同宿舍学生王某某、王某、徐某某、王某、尤某某、刘某、苏某某索要现金,每次二十元、三十元不等。期间,刘某某共向上述七人索要现金6555元,强行索要的现金被其用于上网、购物、吃饭使用等个人生活开支。2017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退赔七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另外查明被不诉人刘某某户籍出生日期为1999年11月1日,后经询问相关证人、调取相关书证核实,其实际出生日期应为2001年12月22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户籍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应当按实际出生日期计算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际出生日期为2001年12月22日,实施犯罪行为时间为2017年1月份至同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但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6周岁,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责令其家长加以管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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