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曾用名曹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住庆阳市西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8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师某某先后向庆阳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600万元,师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2015年5月2日14时许,庆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副经理王某甲、贷后管理部辛某某带领王某乙、李某某(某某典当行员工)到被害人师某某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108号独栋4楼的家中催要借款。辛某某、王某甲敲开师某某家门,辛某某带领王某乙、李某某进入师某某家。因师某某无法归还债务,辛某某便指使王某乙、李某某留在师某某家中跟随讨债,并指示不准打、不准骂,不能限制期自由。师某某每日到一楼其侄女师某乙家就餐,到外面牛肉面包就餐一次,晚上回家休息。期间,王某乙因临时有事,便叫来被不起诉人曹某在师某某家中看守一晚。5月3日下午,王某乙、李某某要跟随师某某到师巧云家中,被师某某亲戚在王某乙身上殴打两拳制止,辛某某遂到达现场进行调节。5月4日,师某某与王某乙、李某某到达庆阳市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师某某与张评商议后签订了抵押协议书,并打电话让其侄女女婿文某某将抵押所需房产证、土地证的送至某某公司,后三人返回师某某家中。5月5日10时许,师某某联系杨某某到师某某家中后,王某乙、李某某遂离开。
本院认为,曹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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