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区**路*号院,现住河南省新密市**镇**街移动营业厅*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陈某某驾车经过新密市**镇**寺到***村村部路段路南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密市分公司)用于施工的通信光缆盗走。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将被盗光缆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同年6月20日,经河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评估,被盗908米通信光缆(GYTS-24B1.3)价值2270元。**新密分公司建设维护中心赵某甲提供的物资领用网页截图显示,光缆GYTS-24B1.3(m)价格为¥1.36303,则908米价值共计1237.63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 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监控视频;2.辨认笔录;3.资产评估报告;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发还清单、物品价格网页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4.证人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陈述;6.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237.63元,未达到我省关于该罪的数额标准,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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