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6********,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区,住山东省济南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枣庄市市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对刘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6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枣庄市大千塑业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薛某某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将大千塑业公司土地及厂房查封,2019年4月9日经评估,土地价值639.2元,房产价值536.68万元,共计1175.88万元。
另外查明,刘某从2017年开始将大千塑业厂房租赁给姜某使用,用孙某某银行账户收取租金,2018年11月8日刘某丈夫陈某使用该银行卡刷卡12000元购买汽车。
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将全部欠款及利息还清(共还款5967000元),薛某某要求不再追究刘某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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