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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镇**村**号,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继续对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取保候审。

被害人黄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4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被害人黄某某外孙彭某某装了一车余石到黄某某位于南康区**镇**村**号自家房子后院的坪上,想将该坪填平后修一条通往黄某某老房子的路。黄某某想修路的地方先前属于**组集体的池塘,十几年前被填平,填平后由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种了两处竹子,黄某某和另外一位村民分别种了一处竹子。案发前,黄某某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竹子挡住自己修路为由,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竹子挖掉一部分,由此两家产生矛盾。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上前阻止彭某某倒余石,黄某某发现后上前阻拦,并用手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推开来,双方在现场相互推了几下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后退了一小段距离。在看到彭某某的货车继续倒车准备倒余石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又上前准备阻止,此时黄某某上前用双手去推易某某,易某某此时左手抱着自己不满一岁的孙子,先用右手拂了一下黄某某但是没有拂开,黄某某继续用双手推易某某,易某某又用右手前臂拂了一下黄某某双手,黄某某往后屁股着地跌坐在地面上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当时手中抱了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孙子,为了防止自己被黄某某推倒进而伤到孩子,于是在黄某某推自己的时候用手拂了黄某某一下,用手拂黄某某的动作,是一种本能的防卫行为,主观上并非想要伤害黄某某身体。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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