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乡**村**号,系河北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被害人范某某争抢其购房客户,于2018年11月30日晚7时多与同案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瑞城小区A区门口,将准备开车离开的范某某拦住,让范某某在内容为“车辆作为抵押,客户解决后返还车辆”的押车条上签名按手印后,扣押范某某车牌号为冀A*****白色起亚K2汽车作为解决双方客户纠纷的抵押,直至2018年12月7日客户在被不起诉人处购买房屋后将汽车归还。2018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赔偿范某某人民币一万元,范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书面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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