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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家住庆阳市西峰区**镇**村**队**号。2016年因故意损坏财物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北街派出所调解处理;2019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害人芮某甲从庆阳市西峰区**当行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4分钱,先后支付高息十余万元后,芮某甲便无力还本付息,**典当行经理孙某某等人多次电话或者口头催要无果后,2016年4月份一天早上10时左右,孙某某将芮某甲叫到典当行商量还钱事宜,因芮某甲无力还钱,孙某某便指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跟随芮某甲要账,马某某又叫上马某甲一同轮换吃饭,纠缠、跟随芮某甲到其家中,马某甲待至下午六时左右离开,后马某某继续守在芮某甲家中要账,芮某甲认为自己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屈辱难以生存,便产生自杀的念头。次日凌晨1时许,服用二十余片降压药自杀,后被120救护车及时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芮某甲先后在市人民医院急诊科、ICU进行救治,病情恢复稳定后,转至消化内科住院期间,马某某仍然多次在医院进行跟踪蹲守,持续时间长达一周,严重影响芮某甲本人的正常医疗和生活秩序。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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