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6日晚,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酒后殴打盛世豪门KTV股东及员工,在殴打期间将KTV大厅内一张茶几、一座石膏像损坏,并扬言要见KTV老板。次日7时许,邢某某、赵某某、李某丙、魏某某和吴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等十余人驾驶甘A.9J370号、甘J.U0031号牌等四辆小型轿车前往通渭县陇阳镇新农村寻找张某甲等人质询闹事缘由,在张某甲新农村小卖部内,邢某某、赵某某、李某丙、魏某某以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前一晚损坏“盛世豪门KTV”茶几、石膏像为由对张某甲进行辱骂、恫吓,并索要人民币50000元。因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无钱支付,遂由张某甲向陇阳信用社贷款50000元支付,因陇阳信用社无法一次提取50000元现金,便将50000元转入王某某信用社的银行卡内,之后赵某某要求张某甲等人写了一个自愿承担损失的凭条后离开。到通渭县城后,王某某当天下午将50000元通过微信转给李某丙,2017年11月7日,经他人说情后李某丙退还张某甲5000元,其余资金李某丙用于“盛世豪门KTV”支出。
案发后,经通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6200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邢某某等人明显超出赔偿范围主张赔偿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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