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0********,汉族,专科文化,攸县**厂下岗工人,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路**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7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严某某二人在攸县**街道**小区**栋102门面开设了一间名为“**”的牌馆,招揽人来牌馆参与打麻将、打字牌,田某某、严某某为打牌人员提供茶水,并固定抽取每桌40元或60元钱。2018年12月6日,攸县公安局民警接报后到该牌馆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了两本记账本,据记账本记录,2018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11月22日至12月6日期间(共27天),田某某、严某某盈利11960元。
本院认为,田某某和严某某虽有开设牌馆并收取打牌人员费用的事实,但其二人的行为仅系收取固定的场所费用以及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并非不断抽水盈利的开设赌场行为,田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2019年1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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