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法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58********,回族,文盲,群众,务工,住泰安市岱岳区**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在泰安市**公寓附近,被不起诉人法某某、弭某某盗窃许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168元。
本院认为,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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