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4********,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7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波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勐罕镇驶往勐仑方向行驶至**线K29+2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波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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