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泮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泮某某,曾用名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泮某某驾驶浙BJ****号大型营运客车,沿慈溪市芦庵线(施工路段)自南往北行驶至长河供电所旁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继发肺部感染致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泮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越前方同向非机动车时疏忽大意、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泮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向民警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 372 265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泮某某供认不讳,并有出警单详情、归案经过详情、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防盗备案信息详情、保险单情况、道路事故死者家属及家庭情况登记表、户口本、结婚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视频监控、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泮某某有自首情节;(二)被不起诉人泮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四)被不起诉人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近亲属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