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泮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经营仙居县**厂和浙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住仙居县**街道**村**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0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泮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J****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仙居县城北东路金顶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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