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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泮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泮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现住齐河县城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晚14时5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泮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河县城区**路北首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lOOml。后经电话传唤泮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实泮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等书证、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的鉴定意见等证实泮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归案情况说明及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泮某某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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