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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泮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建德市**街道**家园**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在本市**街道**路**号**服装店,窃得绿色带花纹旗袍1件。

2、2019年12月1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到本市**街道**路**号**大衣店,窃得橘红色羊毛衫1件,价值人民币130元。

3、2019年12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到本市**街道**路**号**鞋店,窃得不同颜色的老爹鞋2只,价值人民币220元。

4、2020年1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到本市**街道**路**号**服装店,窃得红色羽绒服1件,价值人民币369元。

5、2020年1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到本市**街道**路**号**服装店,窃得黑白相间毛衣、米黄色长款羽绒服各1件。

综上,被不起诉人泮某某盗窃作案5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已向店主退回被盗衣服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归案经过等;证人袁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袁某乙、彭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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