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单位泰州市**橡胶工业胶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29303****,住所地泰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诉讼代表人袁某某,1992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212021992********,住泰州市**号楼**室,联系方式1865271****。
值班律师唐睿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泰州市**橡胶工业胶布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泰州市**橡胶工业胶布有限公司与泗阳**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其公司负责人薛某某经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从泗阳**有限公司以6.5%的开票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价税合计103万元,税款合计149658.1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泰州市**橡胶工业胶布有限公司已补缴涉案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泰州市**橡胶工业胶布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泰州市**橡胶工业胶布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