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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泽某某寻衅滋事案)_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91997********,藏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金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被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泽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0时30分,在阳光雨林KTV,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参与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靳某某对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殴打,及损毁被害人车辆,后经川基鉴【2020】临鉴字第1181号鉴定孙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后经川中誉华评字(2020)07006号资产评估车辆受损价格为2675元人民币。经审查被不起诉泽某某在事发当天参与程度低,并非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原因,事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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