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11989********,藏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县**乡**村**组,住龙海市**镇**有限公司宿舍**幢**室。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1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在龙海市港尾镇石埠村**有限公司门口,因其老乡与工友伍某某发生矛盾而参与打架,其间,被不起诉人泽某某持木棍击打被害人伍某某的右手致其受伤。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伍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泽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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