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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7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城县**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被乡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布某某将其持有的一支疑似半自动步枪(枪号8109905)及7枚疑似半自动步枪子弹交给被不起诉人泽某某保管,被不起诉人泽某某便将枪支弹药藏匿于家中。2020年9月11日,经被不起诉人泽某某与布某某商量后,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将枪支及弹药主动上交至乡城县公安局。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半自动步枪1支及7发半自动步枪子弹由乡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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