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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74********,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岳父去世前将一把手枪遗留给泽某某,泽某某便将一直将手枪藏匿于章都乡边坝村自家家中,后经章都乡乡干部和派出所民警进行缉枪治爆宣传,于2020年10月05日主动将非法持有的小口径步枪上交给白玉公安局。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枪支是以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手枪枪,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小口径步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泽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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