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67********,藏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住白玉县**镇**街,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0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白玉县**镇**村村民泽某某到盖玉派出所投案自首称:自己非法持有一支步枪,将枪支藏匿在自己家中,并主动上交了一支枪号为“905663”的56式半自动步枪。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被不起诉人泽某某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物证:枪号为“905663”的56式半自动步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泽某某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物由白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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