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洑某某酒后驾驶苏DW****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行驶至该镇烈山路龙尾村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0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洑某某的供述;
3. 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4. 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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