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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洑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洑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号。被不起诉人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洑某某酒后驾驶苏DW****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行驶至该镇烈山路龙尾村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0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洑某某的供述;

3. 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4. 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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