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街**号,现住本村,2016年12月28日李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20年2月28日,清徐县公安局清源派出所移交清徐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案件称:2020年2月26日下午14时许,清源派出所民警在清源镇万科如园工地处警过程中,遇清源镇西木庄村村民洛某某、郭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假借要对进入工地的工人、车辆进行防疫检查,在现场滋事,郭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将进入万科工地的工人及机械撵出工地,洛某某到场后对工人们进行恐吓,并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扬言没有手续车辆机械不可进入施工工地,让机械人员及工人滚,并将自己的晋A****1白色丰田霸道汽车停在工地门口,洛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李某甲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犯罪嫌疑人洛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25日左右,清徐县清源镇党委副书记贾某某召集西木庄两委班子成员开会,要求重点关注万科工地在西木庄村租房住的外地工人,要求村两委班子先登记基本情况,再商量如何防控。西木庄村副村长李某乙确认李某甲、王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均为疫情防控志愿者,2020年2月26日前几天,李某乙告诉李某甲、王某某、郭某某:如果万科、清东路的工人们来了要检查。
2020年2月26日14时30分许,山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李某丙等三名外地工人、两名司机、车辆及施工设备进入清徐县万科如园项目工地时,李某甲、王某某、郭某某等人以工人未佩戴口罩、没有防疫证明为由阻拦。王某某、郭某某二人在工人进入后捡起地上的砖头吓唬工人:“再不出去就砸你们”,王某某用捡的砖头砸过来蹭了李某丙右小腿一下,没有明显外伤。李某甲在场协助王某某、郭某某把工人和机械赶出万科如园项目工地,随后工人李某丙于15时8分报警。15时23分清徐县公安局清源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15时45分许,西木庄村副村长李某乙来到现场也向工人索要健康证明并打电话向清源镇党委副书记贾某某请示,贾某某回复:“先把工人基本情况登记下,等镇领导商量后再定”,后贾某某又回复:“这些工人能提供健康证明,且不在西木庄村住,手续齐全就能正常施工”。15时55分李某甲、王某某、郭某某三人离开万科如园项目工地。当日16时许,洛某某以万科如园工地内还有其未被征用的地、村委曾答应其本村机械优先做万科工程、施工队伍没有和万科签合同等为由阻拦外地工人入场,并谩骂“你们从哪来的滚回哪里去”。洛某某又将其白色丰田霸道车(晋A****1)堵在万科工地门口,李某甲骑电动车再次来到该工地,二人阻拦工人及机械入场。当日17时30分许,李某乙查看相关防疫手续后同意入场,后李某乙和执勤民警离开现场。因洛某某、李某甲二人继续阻拦工人及机械入场,李某丙电话告知清源派出所民警。17时57分,清源派出所民警再次出警,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做笔录。该公司工人及设备随后进入万科如园项目工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拦截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但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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