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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洛某某、叶某某等开设赌场、盗窃案)_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乡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格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361965********,藏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乡城县,乡城县**院退休职工,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乡城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徐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格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我院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格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洛某某、白某某、如某某以及泽某某,每人以凑资10万元的方式在乡城县“不夜城”三楼茶坊,纠集多名赌客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格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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