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87********,藏族,中专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家住共和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1时39分许,共和县交警大队在共和县**东路**酒店门口例行检查时,查获被不起诉人洛某某酒后驾驶银色吉利牌青E8****小型轿车,后共和县交警大队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呼气检测仪检测出116mg/100ml,随即将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带往海南州人民医院抽血。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测出,被不起诉人洛某某的乙醇含量为8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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