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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洛某某危险驾驶案)_措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措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措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5422271984********,藏族,文盲,系西藏措美县**镇**村**组人,现住西藏措美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措美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洛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并由措美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执行。

指定辩护人秦韶华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措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措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山南市措美县公安局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8日,措美县**镇**村村民洛某某涉嫌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于当日20时00分该车行驶至**路与**路十字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交警大队随后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其结果分别为:98.4mg/100ml和107.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洛某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17.79mg/100ml。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洛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被不起诉人洛某某系初犯,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愿意适用检察院告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不起诉人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措美县人民检察院

20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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