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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洛某某故意伤害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51988********,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山南市乃东区****局仓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当日由乃东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同年2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乃东区公安局于同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复杂,本院于同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洛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在山南市**幼儿园的巷子口打斗,期间洛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的脸部及鼻部。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评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另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决定对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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