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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洛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381997********,藏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得荣县**镇**村。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白夜”网咖,将王某某1部价值人民币2650元的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19年1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在该镇“达成”网吧被挡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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