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1号
被不起诉人洛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66********,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得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得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得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在得荣县集中缴枪点主动上交枪支1支,子弹5发。被不起诉人洛某某讲述该枪是其岳父罗某某(已死亡)遗留下来的,一直将枪支和子弹藏在自家粮食柜里。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洛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诉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洛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弹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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