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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理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洛绒郎加洛某某,男性,1965年5月4日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65050428135133341965********,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理塘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理塘县以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洛绒郎加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洛绒郎加洛某某在二十多年前在理塘县县城站附近在一个汉族铁匠手里购买了一支冲锋枪,一直藏在自己家中,于2020年12月25日15时29分主动上交到理塘县公安局。经鉴定能击发7.62MM“50式”冲锋枪,具有杀伤力。

2020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洛绒郎加洛某某主动到理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洛绒郎加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洛绒郎加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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