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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乙妨害公务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8********,白族,大学本科文化****村委会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古城区****村委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七河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家庚,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1日凌晨1时许,洪某甲、洪某乙等八人酒后来到“夜丽江慢摇吧”玩,随后李某某等三人也来到慢摇吧找洪某乙等人一起喝酒,期间,洪某甲与李某某因琐事在慢摇吧内发生争执,并实施砸酒瓶等滋事行为,慢摇吧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西安派出所报警求助。洪某甲与李某某被在场的人劝开后,离开慢摇吧,到对面路段时,洪某甲与李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1时55分许,西安派出所民警焦某某、王某某出警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后上前进行劝阻,洪某甲不但不听劝阻还与民警发生拉扯,并将焦某某的警帽打落,焦某某、王某某二人遂徒手对洪某甲进行控制,在一旁的洪某乙以民警殴打洪某甲为由,用手推搡焦某某和王某某,还用拳头击打焦某某的脸部。民警焦某某、王某某、辅警和某甲、和某乙四人使用警械将洪某甲、洪某乙控制并约束。在这个过程中,造成民警焦某某、被告人洪某乙、洪某甲受伤。2018年3月2日,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三人的损伤程度分别作出鉴定文书,其中焦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洪某乙、洪某甲的伤情均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2日,经云南省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洪某乙、洪某甲的伤情进行鉴定,洪某乙、洪某甲的伤情均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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