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黑恶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林,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3,土家族,初中文化,德江客运站广东车队股东、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现住德江县**镇**社区,2009年2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林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苏州铠盟集团按照与德江县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职校)的合作协议,指派大客车到职校接学生到苏州实践教育基地实习。冉某获悉后,安排田某文、赵某贵对来运送学生的大客车进行跟踪,阻止拉运学生,并积极联络广东、浙江、福建、台州车队在家股东及中源旅游公司袁某、何某蛟。田某文、赵某贵跟踪大客车至共和镇一废弃砂场进行拍照、询问,大客车司机王某亮、邓某和为避免冲突,驾驶车辆从德江南收费站上高速逃避跟踪。田某文、赵某贵向冉某汇报,冉某猜测大客车会返回职校拉运乘客,便指示田、赵二人返回职校查看。18时许,冉某到德江县城南黑豆花火锅店与袁某商议拦截职校大客车,二人决定阻止大客车运走学生,并由冉某进行安排。19时许,第一辆来运送学生的大客车,在职校满载学生准备发车,冉某带领赵某贵、张某忠、田某文、袁某驾车来到职校,对旅游大客车进行拦截,并用轿车堵在大客车前面。冉某、张某忠、赵某贵等人对教师、司机进行辱骂,迫使司机将车熄火,关闭车门、车窗,并与苏州铠盟公司刘某、学校教官潘某娜等人进行争吵,使用警棍敲击大客车,用言语进行威胁,阻止大客车拉运学生,同时不准学生下车。车内寒冷、缺氧,部分学生欲下车透气、上厕所,均未得到许可。随后,在冉某电话邀约下,安某军、赵某宇、叶某利、洪某林、敖某、冉某斌等人相继到达现场,给校企双方施加压力。20时30分左右,运管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协调近半小时,50余名学生才得以下车。冉某、赵某贵等人拦截、围堵导致职校340余名学生不能按期出行。苏州铠盟公司刘某为避免因行程延误违约造成严重损失,被迫接受由德江中源旅游公司、德江客运站广东、福建、台州班线车以每名学生80元的车费转运至大龙的要求,导致铠盟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7200元。当晚,因学生无住宿,地铠盟公司被迫将学生转至德江县城酒店内住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本院认为,洪某林参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