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厦门市同安区**镇**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酒后在厦门市翔安区**镇**大厦**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口角,后两人徒手互相推打。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上前拉劝时摔倒,起身后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共同踢打被害人林某某致其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康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4万元,被害人林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康某某。
本院认为,洪某某、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本案系同村村民之间因琐事所引发,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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