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1********,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车**。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驾驶鄂G****8重型特殊结构**车,沿鄂东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锦华小区门前路段时,因未按规定转弯、未让对向车辆先行,导致车辆与被害人周某某(男,殁年72岁)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情况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8.19667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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