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0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7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1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办信用卡2张,自2018年4月开始,透支两张信用卡的账户资金,且经过银行的多次催收还款,至2020年5月30日未还上述两张信用卡的本金合计人民币454370.8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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