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酒后驾驶粤BC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停车场出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1时53分提取的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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