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480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在某某药业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酒后驾驶粤BC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停车场出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1时53分提取的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