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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栋**室,是桥头**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醉酒后(经鉴定,洪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3.07mg/100ml)驾驶粤SUA****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途经东莞市桥头镇正丰街人工湖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图片,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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