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大厦**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闽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小区路段时停靠路边休息,后于8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9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