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8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A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星宴KTV停车场挪车时,碰撞到一辆停放在停车场的粤B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后对方车主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向对方赔偿人民币2000元。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6毫克/100毫升。
不起诉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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