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路**园**号(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路**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新A****1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大直沽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直沽桥下桥处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 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现场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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