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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6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5********,蒙古族,高中文化,巴林左旗运输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区**街中段路南**组**小区**,现住巴林左旗**花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7 月11 日21 时45 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F**** 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巴林左旗运输公司院内出发,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振兴大街师范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3.42mg/100ml,属醉酒。经查询,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准驾车型A1A2型。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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