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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106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51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本市青羊区奎星楼街出发,沿二环路西二段由二环路与蜀汉路交叉口往二环路与清溪西路交叉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219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40.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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