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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1〕189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8日2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驾驶浙D*****小型轿车沿湖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绍兴市柯桥区湖中路与钱陶公路以南100米处地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无其他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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